课程简介 众所周知,纳税是要讲纳税主体的,也就是“由谁承担税负“。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下,每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的,也就是一个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应由其自己完成申报和缴纳,而这种纳税义务是法定的,且不随由纳税人自身的意愿,而人为地转嫁或解除。那么我们能否通过一系的税收安排,将“纳税义务”在不同的纳税主体间转移或转换呢? 如何正确理解“纳税利益共同体”?能否通过纳税筹划,将这种“纳税利益共同体”和“纳税利益共同体关系”主动地创造出来呢?请听冷老师结合实务案例为大家分享。 课程收益 "掌握商业模式下的纳税筹划新思路 解析纳税管理架构下的“商业模式工具”运用" 课程大纲 "——同一集团下不同纳税主体的损益转移案例 ——创新的时代,有必要重新定义“纳税筹划” ——“商业模式工具化”需考虑的三个关键问题 ——纳税管理架构下的“商业模式工具”运用 ——案例:营改增后“委托运输”模式的创新 ——案例:“超标”广告宣传费在不同纳税主体间转移列支 ——案例:“统筹调用”不同纳税主体间的税收资源 ——总结:打造纳税利益共同体,结成纳税利益联盟 " 老师简介 "冷星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咨询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任上海禾心会计师事务首席合伙人、所长,上海香山税务师事务所特约财税顾问,受聘担任政府财政采购项目和高等院校税务方向培训讲师,常年从事财税政策基层培训工作,在上海财税领域有十余年的培训教学实践经验,兼任上海多家投资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的财务顾问,在企业税收整体筹划及高收入个人所得税筹划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及大量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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